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章 税务管理 ·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