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章 税务管理 ·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