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章 税务管理 ·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