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章 税务管理 ·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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