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章 税务管理 ·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