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