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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