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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