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