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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