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六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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