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3-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