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三条 鉴定人应当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