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