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