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十一条 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为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