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第二章 组织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第二章 组织 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