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第五章 财产与监管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第五章 财产与监管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