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第四章 标志与名称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第四章 标志与名称 第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