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二章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二章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 第八条 在武装冲突中,下列人员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
(一)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二)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
(三)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外国红十字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
(四)军用的和民用的医务运输工具上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五)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的志愿救助团体人员和民用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
(一)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二)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
(三)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外国红十字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
(四)军用的和民用的医务运输工具上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五)经国务院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内外的志愿救助团体人员和民用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