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二章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二章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 第六条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是指在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佩带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必须予以保护和尊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