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二章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二章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 第十一条 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人员、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和平时期可以使用保护性红十字标志作为标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