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三条 红十字作为标明性标志使用时,在红十字下方必须伴以红十字会的名称或者名称缩写,并不得将红十字置于建筑物顶部。
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臂章;不履行职责时,可以佩带标有红十字的小尺寸胸针或者胸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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