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五条 下列场所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一)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
(二)红十字会所属的医疗机构;
(三)红十字会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场所。
(一)红十字会使用的建筑物;
(二)红十字会所属的医疗机构;
(三)红十字会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