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一)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二)红十字会会员;
(三)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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