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一)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二)红十字会会员;(三)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