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六条 下列物品、运输工具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
(一)红十字会的徽章、奖章、证章;
(二)红十字会的印刷品、宣传品;
(三)红十字会的救灾、救护物资及运输工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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