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四章 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四章 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 第十八条 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
(一)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
(二)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三)药店、兽医站;
(四)商品的包装;
(五)公司的标志;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
(七)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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