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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