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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