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法律 发布:2024-09-13 共 10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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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统计监督,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 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四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六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六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七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八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动...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三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公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该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家...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职级等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国家统计局...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