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