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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