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三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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