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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