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八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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