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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