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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