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六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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