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