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