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公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该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监察机关移送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