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