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