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法律 发布:2018-12-29 共 8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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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九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六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八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九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六十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四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五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七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八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九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七十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七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七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