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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