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