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