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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