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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