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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