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